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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23      作者:      来源:本网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步伐正稳步向前。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改革试点中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凡未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将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与此同时,在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上,通知明确指出省以下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3000万以下采矿权价款须一次性缴清
     “补充通知是对以往政策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拉开了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序幕。根据规定,除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将类似土地,一律以“招拍挂”有偿出让。政策还要求此前所有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都要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在随后的改革中,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成为一个焦点。为此,《补充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 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资金占用费同样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
  根据规定,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补充通知》还规定,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该费款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补充通知要求,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根据规定,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地方分成矿业权价款向资源产地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补充通知也做了明示,特别是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原则性向资源产地倾斜。

  根据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这有利于提高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积极性。”此前,国土资源部一位负责人曾表示。
  另外,《补充通知》指出,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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