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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10      作者:      来源:本网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步伐正稳步向前。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独家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改革试点中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凡未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将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与此同时,在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上,通知明确指出省以下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3000万以下采矿权价款须一次性缴清
  “补充通知是对以往政策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据了解,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政 策,拉开了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序幕。根据规定,除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将类似土地,一律以“招拍挂”有偿出让。政策还要求此前所有无 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都要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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