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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定为基本国策
发布时间:2007-12-25      作者:      来源:本网
 

 

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定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附则。
 
  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同时,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按照这一法律,我国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并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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