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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矿产勘查五大风险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10-08-06      作者:王家枢      来源:本网
 

  通常来讲,矿产勘查活动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商业风险(市场风险)和地质风险两方面。而政府财政对矿产勘查风险的承担方式或资助勘查的支持方式,除了国家出资组织的基础地质工作为企业提供科学咨询和信息外,还有直接的勘查补助金和勘查贷款等财政支持以及资源耗竭补贴和勘查股票等间接财政支持。各国财政支持方式的不同,主要取决于各国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丰度、矿业经济发展阶段、私人矿业资本实力,以及国家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和条件。
  在我国,将投资目的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矿产勘查工作归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对于商业性矿产勘查,除了政府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的先导性支持外,其投资风险由谁承担呢?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是什么呢?为了说明各国对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力度,下面不妨分析一下矿产勘查的资金来源,以此来分析阐述发达矿业国家勘查风险的几种分担机制。
  风险分担机制一:公益性地质调查
  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调查一般要做区域地质填图、资源评价直至矿产普查工作。在这方面,政府始终有长期的战略性投入,以减少矿产勘查工作的风险。当然,政府进行的以地质填图为核心的地质调查工作是公益性工作,提供资金是一项公益投资,并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资金来源,这里只是想表明,政府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能够支持到何种程度,即它在矿产勘查总经费中究竟占多大比例。
  公益性地质机构(地质调查所)在矿产勘查工作中一直是国际社会一个有争议的焦点。根据一些学者对全球地质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结果,世界上大多数大的地质调查所现在趋向于削减或摆脱勘查活动,而发达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多数不从事勘查工作,而且大多数跨国矿业公司也希望国家地质调查机构只提供数据和信息资料,而不是竞相进行勘查活动。即使是从事矿产勘查的地质调查机构,也只是进行初级阶段的勘查。
  世界银行在1992年向非洲一些政府建议,地调机构的作用应该是“矿产踏勘、地质填图、图件的出版和发行,以及汇编现代的、可供利用的地质和勘查基本数据。它们应当负责满足投资者对地质数据和图件的需求”。世界银行还认为:“地质调查所能够通过进行旨在为更详细的勘查工作查明远景区或矿点的基础地质填图和数据采集来最好地支持私营企业。”
  那么,政府进行的矿产勘查前期工作,在企业的矿产勘查总经费中占多大比例呢?根据加拿大金属经济集团对西方国家数百家矿业公司在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各阶段所占经费的统计资料,草根勘查阶段的费用占勘查经费的比例较高,一般达到40%~50%。所谓草根勘查常指在未知有矿化的地区从踏勘开始的计划,其费用包括立项、踏勘、追踪检查、早期阶段的野外勘查、地表工作和初步轮廓性钻探阶段的费用,以及在详细钻探圈定矿体而进行钻探之前的全部费用。
  据此分析,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投入一般占到矿产勘查总费用的14%~23%。
  风险分担机制二:勘查补助金
  许多国家为支持矿产勘查,设置了勘查补助金,如美、日、加、德、法等国。
  日本政府把对矿产勘查的财政资助作为一项国策。从1966年起建立了“初步普查—详细普查—企业勘探”三阶段勘查运作方式,也就是由政府计划导向,并由政府承担找矿工作的主要风险,推动本国矿产勘查工作。日本采用这种三阶段运作方式,取得了重要的勘查成果,如发现和探明了秋田县的黑川、饵钓黑矿矿床,鹿儿岛的菱刈金矿。特别是大型高品位菱刈金矿的发现,引起世界瞩目。该矿床查明黄金储量120吨,品位达80克/吨。该成果被地质矿业界称为日本矿产勘查三阶段运作方式的典刑实例之一。
  日本政府对民间企业在海外进行矿产勘查也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如日本法人在发达国家进行铜、铅、锌等矿产勘查时,政府为之给予一般贷款,贷款比例占所需资金的50%,特殊需要时可达70%。
  日本政府对海外油气勘查则给予更高程度的财政补贴。日本石油公司长期以来对海外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额度高达项目经费的70%~80%,若没有发现石油,则补贴不需偿还。这实际上是一个比计划经济还计划经济的办法,找不到油照样过日子,使日本的石油公司缺乏追求找矿大突破、高回报的动力。
  美国在1950~1974年间,对36种战略矿产或重要国防矿产提供勘查补贴,多数矿产(27种)补贴比例为企业勘查合同金额的75%,少数矿种(9种)为50%(1950~1965年间有的矿种补贴比例甚至高达90%))。对单个矿产勘查合同,政府提供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5万美元。按照规定,未发现矿床,不要求企业偿还补贴费;发现了矿床,并进入盈利开采以后,政府要求企业以矿权金形式,每年从收益中提取5%偿还政府提供的补贴费,但不收取利息。1965~1974年,共受理勘查资助申请944份,批准执行208项,共耗资470万美元。有50项取得矿床发现。每美元政府资助金取得矿床发现价值约24美元。这种补贴办法,实际上是对政府支持的勘查项目,政府承担了50%以上的找矿风险。
  德国(原西德)于1971年颁布了一项矿产勘查鼓励计划,对本国公司的国外矿产勘查项目提供比例达50%的贷款补贴,并要求在取得矿床发现和投产后分期偿还。1973年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国内找矿。1975年又把有特别重大经济价值的勘查项目的资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到66.67%。1984年对勘查项目的资助比例进行了调整,国内和国外项目的资助比例分别调整为35%和50%,并且还规定,政府提供的贷款补助应在发现矿床投产第二年以后的10.5年内分期偿还。
  加拿大是全球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其勘查极为发达。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就对矿产勘查实行了各种鼓励政策。70年代后期,加拿大矿业衰退,矿产勘查工作萎缩。为应对矿产储量减少、商业勘查投资下降、国际矿业竞争加剧的新形势,政府决定对矿产勘查工作实行特殊倾斜政策,推出了几项大型的、限时的财政鼓励计划。其中包括以下计划:
  ——石油鼓励计划。是加拿大1980年推出的“全国能源计划”的组成部分。实施石油鼓励计划的目的是,支持对加拿大北部和近海地区的油气勘查工作,并取代以前对边远地区实行的“超减免”津贴制度。该项计划根据加拿大对勘查公司(国内或国外的,若是加拿大对公司控股低于50%,该公司将不能申请资助)的控股程度、勘查支出的性质和地理位置,提供最高达80%的“合格支出”的现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获得超过1亿加元的资助。
  这里和下文中的所谓“合格支出”,是指所实施计划规定的能使用计划补助金的支出,即真正用于勘查的费用;对于固体矿产勘查来说,指的是用于确定矿床的有无、位置、储量和品位的费用,而不是用于一个业已投产的矿山或扩大已知矿山的费用;对油气勘查来说,指的是纯勘查性质的工作投入,如勘探井(不管是干井还是见油气井)的钻探费用;而在已知油气藏上打钻井的费用就不能享受勘查鼓励补助。截至1983年底,加拿大政府为石油鼓励计划拨出了24亿加元的补助金,到1985年,达到46亿加元(可能实际达到80亿加元)。1986年,对石油鼓励计划进行了调整,规定在1986年4月1日后,1988年l月1日以前,对公司合格的油气勘查支出资助比例为25%,对合格的油气开发支出资助比例为10%。但是,如果公司由加拿大人控股,这两项比例上调到40%和15%。
  ——勘查与开发鼓励计划。1987年3月,加拿大能源矿业资源部设立“加拿大勘查与开发鼓励计划”,为油气勘查和开发业,特别是为中小型企业,每年提供3.5亿加元的现金鼓励,以帮助他们克服世界油价下跌的冲击。该计划为油气勘查开发企业提供其合格支出的1/3作为补贴,每家企业可申请最高达1000万加元的资助。从1988年10月1日起,资助比例从33.3%下调到16%。1989年底终止该计划。在该计划执行的两年半时间内,加拿大政府共拨付12.5亿加元,56%用于中小型企业的申请。
  ——勘查鼓励计划。1988年7月,加拿大政府颁布了“加拿大勘查鼓励法”。依照该法,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启动了“加拿大勘查鼓励计划”。与前述两项鼓励计划不同的是:勘查补助金不仅资助油气勘查,也资助固体矿产勘查;在操作程序上,政府不是通过简单地向勘查企业发放补助金,而是通过企业发售“勘查股票”筹集勘查资金。按照该计划,一个合格的企业可以获得多达300万加元的补助金,相当于企业合格支出的30%。实施该项鼓励计划,加拿大政府每年要向矿业公司和油气公司分别支付1.5亿加元和0.6亿加元,合计2.1亿加元。据称,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勘查公司均获得了勘查补助金。
  在加拿大,除了联邦政府对矿产勘查的直接财政支持外,各地方政府也相继推出了各种勘查鼓励计划,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也属于勘查补助金性质。
  风险分担机制三:地勘费
  国家直接投入勘查资金,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地勘费。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全国性或地方性专项找矿计划时,往往由国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勘查经费,即由国家主要承担矿产勘查的风险。
  法国为解决能源问题,国家政府投入了巨大资金。为加强油气勘查,1979~1980年间中央规划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最大限度地从国内取得能源,在现代技术可以达到的地区,勘查规模从1981年起每年要达到10亿法郎,在现代技术达不到的、风险较大的地区则安排长期系统性油气资源勘查工作,在法国‘八五’计划期间达到15亿法郎。”
  在煤炭方面,法国政府决定开展“煤炭资源调查计划”,对已采含煤盆地重新评价,增加煤炭工业投资。为此拟定了一个10年规划,头3年每年投资10亿法郎,以后增加到每年15亿法郎。在铀矿方面,1975~1979年间,政府共投资10多亿法郎(1979年达3.5亿法郎),执行一项铀矿勘查计划。
  风险分担机制四:资源耗竭补贴
  在西方国家,大型矿业公司每年要从公司所得中切出一块资金作为勘查费用,这是勘查资金的重要来源。这笔费用实际上主要是许多国家实施的矿业企业从税前提取的资源耗竭补贴。
  根据南非地质学家凯尔的资料,传统的矿业公司平均每年要将20%~25%的税前利润用于勘查。各公司情况有所差别。澳大利亚西部矿业公司不是靠购买其他公司或找矿人的矿地,而是通过地质研究自己去发现矿产资源,所以从税前利润中用于勘查工作的资金比例较高。1973~1982年的10年间,西部矿业公司平均每年有45.8%(个别年份,如1980年,高达50%以上)的税前利润用于勘查;美国纽蒙特公司为20.5%;加拿大统一采矿和冶炼公司为21.9%。在南非,1974~1982年间,其矿业、工业和投资联合公司将税前利润的4%~6%用在勘查领域。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些联合企业中,矿业股份占50%~60%,另有40%~50%的非矿业投资的收益,虽然勘查投入占税前总利润的比例显得有些低,但实际勘查投入不少。
  西方国家设置耗竭补贴制度是有道理的,因为矿业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可耗竭的、不可再生的矿石,矿业企业为弥补不断减少的矿石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这就使得许多国家矿业税收制度中出现了“耗竭补贴”的理论和政策。比较典型国家有美国,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巴西、圭亚那、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均有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以美国为例,1913年,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中,给予国会对资源开发所得征税的权力在《收入法规》的所得税条例中列出了耗竭补贴。依据不同的矿种,矿业权人可将其作为纳税基础的毛收入少申报5%~22%。与一般折扣不同的是,耗竭补贴不是以公司的资本投资额为基础的。实际上,只要矿山仍在经营,耗竭补贴就可以照领不误,即使该公司的投资基金已全部收回,亦可如此。以往10多年中,用于美国矿业补贴所损失的税金已达50亿美元。美国总统1992年度的预算方案中,用于此项补贴的支出将达5.6亿美元。显而易见,耗竭补贴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相对便宜的内部财源。
  有些学者认为,耗竭补贴是一种负权力金。这是因为,耗竭补贴与权力金两个概念的基础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可耗竭而不能再生的资源,但实施的过程则是相反的;权力金是因之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者(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因之而补偿给矿业权人(经营者)的,故此实际上是一种负权力金。从根本上说,这种耗竭补贴是对国内(美国也对国外)矿业生产的持久补贴,这笔资金主要用做矿业企业的勘查投资。也有人认为,资源耗竭补贴只不过是把矿产资源的消耗与基建设备的磨损同等对待罢了,既然机械设备的折旧要计入成本,那么矿产资源的折耗也应计入成本,这样免征所得税是理所当然的,不能算作对矿产勘查工作的优惠,更难看成是对矿产勘查工作高风险的补助。然而,从资源耗竭补贴的目的是用于寻找新的矿产储量来看,可以将它视为是针对找矿风险的一种优惠措施。
  风险分担机制五:勘查股票  
  市场经济国家中,矿产勘查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是股市集资。在一般情况下,矿产勘查因其过高的风险而很难从股市集资,除非是将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捆绑上市。但在加拿大却是例外,因为它有一种专门的矿产勘查股票。
  加拿大从1983年以来实施了一种专门的矿产勘查股票制度,其核心在于,加拿大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向勘查企业发放矿产勘查补助金。按规定,勘查企业仍然照领补助金,但却要求享受勘查补助金的企业必须向个体投资者(股民)发行一种可减免税额的股票,然后企业承诺将股票销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矿产勘查。加拿大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政府财政对矿产勘查的补助金终归是有限的,如果有广大公众的参与,其勘查资金就会大大增加。企业申请补助金的条件是,勘查公司必须发行“勘查股票”,必须把销售股票的收入全部用作勘查费用。不利用“勘查股票”来集资的勘查企业,即使其筹集的资金用于矿产勘查,也没有资格申请矿产勘查鼓励的补助金。勘查公司如果将“勘查股票”发售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也不能享受这种补助金。
  这种“勘查股票”是勘查公司将未使用的减免勘查费所得税扣减额“全部流入”个人投资者的腰包,即允许向提供勘查资金的个人(购买“勘查股票”的股民),从其个人收入中100%扣除其投资,即这部分收入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勘查股票”这样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成为高风险矿产勘查筹资的一种重要途径。
  实践证明,这种股票制度促进了加拿大矿产勘查的融资,成效十分明显。1983~1988年间,加拿大的企业利用“勘查股票”筹集了近30亿加元的资金,约占同期加拿大固体矿产勘查费用的60%,1987年还创下11.83亿加元的筹资纪录。在这个期间,加拿大共发现300个金属矿床,其中180个矿床归功于“勘查股票”资金支持的勘查计划。
  加拿大矿产勘查股票制度在不同时期表现方式有所差别,包括抵免的比例、资金使用范围(勘查矿种)等均不相同。例如,加拿大政府为应对20世纪90年代末期矿产勘查经费下降的局面,于2000年10月推出了“勘查投资减税计划”,它以15%的不可偿还的税收抵免,来鼓励草根勘查。这项税额减免完全是针对个人购买“勘查股票”的。15%的比例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当于1/3的额外所得税的减免,这是在按规定从企业税金的联邦份额中减除符合规定的勘查支出后进一步减除的,因此被加拿大工业界称为“超勘查股票”计划,该计划只适用于陆地上的初级勘查活动,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沥青砂和油页岩。
  加拿大实行的“勘查股票”制度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例如,澳大利亚、智利和南非也拟通过减税来促进矿产勘查工作。
  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产勘查经费的承担力度不尽相同,往往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其对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活动的影响,适时作出调整。例如,在美国,资源耗竭补贴政策始终一贯地执行,而矿产勘查补贴制度只在20世纪50~70年代实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矿产资源出口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推出了一系列找矿鼓励计划。在发展中国家,矿产勘查风险多由国家承担。资源极其贫乏的日本,通过矿产勘查三阶段运作方式,政府基本上承担了找矿风险,但也在不同时期里按政府计划目标适时调整补贴对象。如日本第一期长期探矿计划期间,矿产勘查的重点是铜、锌、铅和金矿;而在第二期计划期间,又将钨、钼列入勘查重点,为此增加了初查和详查的国家预算拨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中小型企业矿产勘查发放的财政补贴,已由原来的几种矿产增加到20多种矿产。
  显而易见,商业性矿产勘查,虽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准市场化机制。即,基于矿产勘查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其风险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作者系原中国地质信息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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