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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萤石等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发布时间:2011-05-26      作者:      来源:本网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和《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省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按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和当年可开采时间核定,分别下达到有关市各有关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因矿山企业停产或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核定生产规模等原因造成开采指标结余的,可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本地范围内调剂使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调剂情况报省厅备案。因采矿权注销、企业关闭等原因结余的开采指标,由省厅统一安排。
  二、按规定新设、变更、延续的采矿权,其新增或追加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及当年剩余时间,由省厅在余留指标中安排。
  三、省厅与有关市国土资源部门于5月下旬与签订《2011年浙江省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市级)》(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2011年浙江省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县级)》、《2011年浙江省萤石、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将责任书、合同报省厅备案。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并督促采矿权人每月25日前按附件6填报当月开采、销售情况,经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汇总,当季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度底前,按附件7将开采、销售情况汇总后报省厅。
  五、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和协管员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销售台账和日生产原始台账的核查。对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年检时一律按不合格处理。省厅将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开展抽查和督查。对超指标开采的,予以通报,并按超量部分核减下年度开采总量指标。
  六、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开采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开采总量控制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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