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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施工也要对水资源开展环评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      来源:本网
 

  5月26日,《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的第三次审议。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条款,表述的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无关,建议删除。市人大法制委在进行调研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地下工程对水资源,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影响较大,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应当对水环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水资源管理保护方面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因此,根据审议意见,三次审议稿提出,开采(勘察)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修建隧道(洞)等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水环境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工程、非工程防治措施或者搬迁措施。
  因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因为上位法已经有规定,将依据上位法规定执行,该条例不再做出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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